根據“用人單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將按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務人員工資基數,辦理社會保險的項目,具體內容是:
(1) 每月初1-10日,由用人單位支付當月社會保險所需費用;
(2) 勞務派遣機構為勞務人員代交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根據勞務人員每月增減情況變化,及時辦理人員調入、調出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4) 符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應享受的待遇時,辦理各項費用的報銷手續;
(5) 應用人單位要求代交勞務人員住房公積金;
(6) 向用戶提供各項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及各項社會保險新出臺政策的宣傳。